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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内容
产品标识所面向的主体包括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正如我国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生产者与销售者的共同责任,产品标识虽然不属于产品本身,但是对于产品的监管,生产者与销售者则承担着相同的责任。而消费者作为产品的接受者,根据我国产品质量保护法的要求,有权获知产品标识的真实信息,同时当消费者因为虚假的产品标识受到误导的时候而致使自己受到损害时,可以向生产者或者是销售者寻求损害赔偿。
产品标识需要满足如下的要求:
1、一个产品的标识需要满足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这是产品标识需要具备的内容之一。质量合格证明是指生产者或者其质量检验机构、人员等,为表示出厂的产品质量经过检验合格而签证并印在产品或者包装上,说明产品质量合格的标志和证书。 [12] 具体而言,产品标识所标注信息必须是真实的,不合格的产品是无权在产品或其包装上进行产品标识的。也就是说,产品标识只能够对质量检验合格的产品使用,没有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或者是检验不合格的产品都是无权使用产品标识的。
2、产品标识必须具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这也是产品标识所必须具备的内容。 [12] 产品标识有向消费者介绍该产品性质、功能和某些特点的作用,因此在产品标识之中,必须真实地将这类信息传达给消费者,否则,很容易让消费者对于产品发生误解。而且,在提供了真实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之后,消费者能够根据真实的信息区选择自己想要购买的相应产品,并且只有获悉了真实的产品信息之后,才能够方便消费者进行维权。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这项义务不是针对所有生产者而言的,只是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注的,才在标识上注明。产品需要表明的特点和使用要求视具体情况而定,有的包括二项,有的包括多项,由产品的行业管理部门规定。 [13] 这也是为了保持产品标识的真实性。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时期 [13] ;就比如食品或者药品一样,这些有保质期的产品,倘若不在产品包装上利用产品标识标记它们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失效日期,那么这些有时效的产品就未必能发挥它们的功效,这对消费者来说无疑是另外一种形式的欺骗。因此,针对这些具有很强及时性的产品,产品标识的内容上必须标注相关时间。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14] 针对这种产品,例如剧毒、有放射性、危险、易碎、怕潮的产品,在产品包装上应当根据相关的产品质量法律法规,注有中文警示或者警示标志。这里的中文警示或者是警示标注,都是能够引起人们高度注意的标识。正是因为这些产品具有相应的危险性,因此,生产者或者是销售者就有提请消费者注意危险的义务,其实也不只是针对消费者,运输者、保管者根据产品标识,也能够合理的选择运输和保管方法,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危险,这也是产品标识的功能之一。
具体而言,产品标识必须客观、真实的反映产品的性质、产地、功能等等,对于产品标识的这种要求也是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一种体现。